拆迁补偿款征税之惑
发布时间 : 2017-10-25
近期,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了一则争议案例,案情是这样的:某公司因市区规划需要拆迁,政府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补偿等。该公司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两种理解
根据案例的解读,我们发现有两种理解:
1. 将拆迁补偿款视为是企业转让不动产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2. 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应当认定为是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对价。
当然,这两种理解都以一定的道理,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税法对于“拆迁补偿款”如何征收增值税没有明确的规定,才产生上述争议。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对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补偿款是免征增值税的。但实践中,拆迁补偿款并不仅仅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能还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所有权的补偿。对于其他类型的补偿,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也不一致。